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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公賣局許可之菸酒零售商、香菸零售商、消費合作社或福利社得販賣有 稅洋菸酒,其種類、品牌由公賣局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五 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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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