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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14條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入境,得攜帶左列數量以內之自用洋菸、洋酒,經 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 超過前項規定數量之洋菸、洋酒,應由海關依規定計收關稅及公賣利益後 ,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第一項免稅洋菸、洋酒不得轉贈,違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 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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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