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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15條

國外寄贈進口供受贈人自用之洋菸、洋酒,受贈人應持郵局包裹通知單或 提貨單,向當地海關繳納關稅及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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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