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海釣船出港從事釣魚活動中,除於指定之港口進港靠岸外,不得任意 靠泊。 二、海上風浪五級以上時禁止出海,已出海者應立即返港。 三、不得為休閒海釣以外之其他漁業行為。 四、不得在軍、商、漁港區、漁業保育區或其他經核准有案之漁業保護區 釣魚。 五、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污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六、不得將繩索、漁網、塑膠及其他廢棄物拋入海中。 七、海釣人員應聽從船長之指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