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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海釣船出港從事釣魚活動中,除於指定之港口進港靠岸外,不得任意 靠泊。 二、海上風浪五級以上時禁止出海,已出海者應立即返港。 三、不得為休閒海釣以外之其他漁業行為。 四、不得在軍、商、漁港區、漁業保育區或其他經核准有案之漁業保護區 釣魚。 五、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污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六、不得將繩索、漁網、塑膠及其他廢棄物拋入海中。 七、海釣人員應聽從船長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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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