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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海釣船及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或在海上從事釣魚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應攜帶國民身分証與海上釣魚證件併同接受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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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