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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釣魚活動,指國民休閒乘船於海上釣魚之活動。 所稱海釣人員,指領有海上釣魚證之人員。 所稱海釣船,指領有專營海釣執照之船舶或領有漁業執照兼營休閒海上釣 魚之漁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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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