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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台灣地區開放供海上釣魚活動之區域及其活動時間,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公告之。 前項區域基於海防措施或軍事需要,國防部得逕行公告公部或一部地區暫 停開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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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