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為仲介機構者,以下列法人為限: 一、漁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漁業公會。 三、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辦理法人登記之漁業團體。 四、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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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