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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41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管理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除應遵守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契約期滿或必要時,負責將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地區。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遵守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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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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