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3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居留期間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其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