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14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其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 未依前項規定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第一項無戶籍國民持有有效期間內之外僑居留證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 無戶籍國民於國內申請居留,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外,應持我國護照入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於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