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1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9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