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22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無戶籍國民係持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護照或未經許可入國者,應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始得申請居留。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