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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7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無戶籍國民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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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