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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於其外國護照之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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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