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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9條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其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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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