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