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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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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