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全部歲入歲出列入總 預算,並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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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