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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民國六十二年一月至六十三年十一月及六十九年五月至七十一年五月 ,計四年期間,由台灣地區工業燃料用天然氣每立方公尺單價內附加 價款壹角撥充之收入。 二、依煤業安定基金條例規定,自民國七十四年七月至八十年六月,計六 年期間,由進口能源關稅完稅價格百分之0‧五徵收之收入。 三、清理煤業貸放積欠款之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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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