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並審議左列事 項: 一、本基金之運用及處理原則。 二、本基金之預算與決算。 三、本基金之貸放。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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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