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煤業合理化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 ,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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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