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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5條

出口人之貨品享有國外優惠關稅待遇者,其產地證明書應由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簽發 。 出口人之貨品為應外國政府要求由行政機關簽發產地證明書者,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辦理。 前二項簽發機關受理申請及處理程序,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 規定,並得徵收證明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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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