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 第15條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5條
出口人之貨品享有國外優惠關稅待遇者,其產地證明書應由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簽發 。 出口人之貨品為應外國政府要求由行政機關簽發產地證明書者,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法人辦理。 前二項簽發機關受理申請及處理程序,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 規定,並得徵收證明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