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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4條

工商業團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工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 第四項或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予以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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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