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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6條

工商業團體發給之產地證明書以貨品未獲外國優惠關稅待遇者為限;其格 式除進口國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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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