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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7條

為應外國政府要求或出口貨品之特性,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特定貨品指 定特定之工商業團體簽發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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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