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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8條

工商業團體於出口人之貨品放行後,受理申請簽發產地證明書時,應請出 口人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蓋有出口人及其負責人章之出口報單影本。 三、產製證明書或有關之證明資料。 前項產地證明書之出口廠商名稱經出口人要求填載為本國買主時,並應檢 具本國買主要求填載其為出口廠商之交易相關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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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