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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9條

工商業團體於出口人之貨品放行前,受理申請簽發產地證明書時,應請出 口人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產製證明書或有關之證明資料。 工商業團體依前項簽發產地證明書後,應請出口人於產地證明書簽發後三 十天內補送貨品經海關放行之輸出證明文件,逾期停止受理出口人前項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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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