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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省 (市) 政府警務處 (警察局) 副處 (局) 長兼 任,承處長之命,處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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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