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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各組置組長一人,承處長之命,主管各該組業務,副組長二人襄助之 ,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辦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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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