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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1條

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人員之成績考核,依本 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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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