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 第21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21條

各機構人員之成績考核,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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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