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14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有關薪給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 雇員之薪給依雇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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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