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左列省(市)營事業機構: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九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十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二 其他由省(市)政府報行政院函商考試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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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