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第3條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採薪點制,其本薪及年功薪之薪級、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由省(市)政府配合預算訂定,並得視地區情形及職務性質之危險性或稀少性,差別規定之;如超過主管院頒定最高標準折合率,應專案報准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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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