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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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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第6條
依
第四條
規定標準,應提存之平準基金,於每批外銷糖款辦理結匯時,由結匯銀行折合新臺幣,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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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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