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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第7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全年期實際收購農民糖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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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