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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 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增加再燃燒設備。 二、增加收塵或過濾設備。 三、增加水洗或化學處理設備。 四、增加煙囪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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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