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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礦業主持人在礦場或其附近進行各種選煉作業時,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適 當高度之煙囪、通風或收塵設備,不得使超過限值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 體,直接向四周地面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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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