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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礦場堆積廢石或熔渣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有堅固基磐,其地形並應無崩塌或滑動之虞。 二、距離公路、鐵路、或建築物周圍三十公尺以上。 三、按廢石或熔渣之靜止角,設計安全坡度,必要時,並應構築護壁、堰 堤、排水溝或其他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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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