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 第31條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31條

審議會依據礦害鑑定結果及賠償爭執原因,經審議作成調處意見,送請主 管機關裁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