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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32條

礦害正在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主管機關勘測屬實,並將可能發生之後果 通知利害關係人者,利害關係人對於通知後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部 分,不得提出賠償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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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