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 第36條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36條

礦害之發生,礦場主持人應負賠償責任。如由二個以上礦區所造成者,各 該礦區之礦業主持人應負共同賠償責任。 前項礦害賠責償任未履行前,不得為礦業權之移轉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