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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35條

礦業主持人因他人在其礦區內興建公共設施或其他重要建築物,致被限制 採礦而受損害時,得要求該公共設施或重要建築物所有權者給予相當之賠 償。 前項賠償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比照第二十八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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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