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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礦害預防工作或鑑定礦害發生原因及責任時,礦業主持 人不得藉故阻礙或拒絕,並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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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