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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40條

礦業主持人於礦害發生後,對於礦害之有關事證及資料,不得故意湮滅或 作不實之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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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