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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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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