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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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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7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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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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