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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75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5條
第 四 章 刑事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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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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