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77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7條

第 四 章 刑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5-1條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

「刑事」的其他條文

第75條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第75-1條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第76條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第78條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
← 第76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第7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